为进一步规范温瑞塘河涉河工业企业环境行为,控制并逐步削减工业污染源入河总量,有效改善塘河水质,现将有关事项严正通告如下:
一、温瑞塘河水系周边各工业企业须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各项环境技术规范,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严禁企业直排、偷排、漏排污染物及其他恶意环境违法,一经发现将处以高限罚款、停产整治,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污水排入温瑞塘河水系且日排放化学需氧量5kg(不含生活污水)以上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列为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管对象,2008年底前排放口必须安装有排水流量计(可以信号传输和监控)、视频监控等在线监控设施,实施阳光排放,便于各方监督。 三、污水排入温瑞塘河水系的造纸、化工、印染、制革(包括合成革)、食品、酿造等行业,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截污纳管。截止2009年底尚未纳管的,应予以停产或关闭;如属区域管网不完善而客观上不能纳管的,自2009年开始,对相关区域企业实行限产等强制性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 四、污水排入温瑞塘河水系的电镀企业,截止2009年底尚未进入电镀园区生产的,除少数选址合理、规模较大或属配套电镀车间,经环保部门批准保留外,一律予以停产或关闭。 五、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开始,各地按规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律处以高限罚款或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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